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8月21日,記者從鄭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共同營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涉未成年人廣告發布作出11條合規提示。(記者 李愛琴)
涉未成年人廣告發布合規提示
●不得含有宣揚淫穢、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賭博、引誘自殺、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
●不得利用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不得未經未成年人監護人的書面同意,擅自在廣告中使用未成年人的名義或者形象。
●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內開展商業廣告活動,不得利用中小學生和幼兒的教材、教輔材料、練習冊、文具、教具、校服、校車、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等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商業廣告。
●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
●針對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不得含有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
●不得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含電子煙)廣告。
●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對升學、通過考試、獲得學位學歷或合格證書以及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明示或暗示的保證性承諾內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關考試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考試命題人員參與教育、培訓;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兒童青少年近視防控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使用“康復”“恢復”“降低度數”“近視治愈”“近視克星”“度數修復”等誤導性表述。
●面向中小學、幼兒園的校外培訓廣告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明確禁止發布的,堅決不予發布。